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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播擅自停播还转移粉丝被索赔25万余元 法院判了

更新时间:2024-06-28 08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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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许多新工作、新岗位涌现,视频主播就是其中之一。然而,这种新的工作模式,在出现纠纷时,各方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?

  近日,重庆大足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主播擅自停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。

  合作期间,主播两次停播被起诉

  2020年9月10日,大足一名主播小诺(化名)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《演艺合作合同》,合同主要约定,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,并约定了每日的有效直播时长,以及一月的有效直播天数。合同中,双方还约定,如一方违约,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……

  合同签订后,小诺被安排在抖音平台当主播。然而,去年7月,小诺擅自停播8天,而且在次月直播11天后,一直停播至起诉之日。

  期间,公司方还发现,小诺有将粉丝转移到自己另行注册的账号下的行为。公司与其沟通无果后,起诉至大足法院,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,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、律师费等,共计25万余元。

  构成违约,判赔公司损失6万余元

  案件审理中,小诺辩称,自己并没有违约,即使存在停播,也是由于公司逾期支付费用。她还认为,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。同时,小诺也提起了反诉请求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签订的《演艺合作合同》依法成立,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双方签订的《演艺合作合同》于2021年9月10日到期终止。被告擅自停止演艺活动两次,停播38天,同时在其自行注册的两个账号上,分别发布作品及有转移粉丝的行为,已经构成违约,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而原告没有违约行为,不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对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数额问题,结合原告公司停播损失、运营成本,被告不交出账号、转移粉丝等情况,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万余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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