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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存代售是否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
发布时间:2024-05-02

寄存代售是否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
而所谓的寄存代售是否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主要看这种寄存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从事融资目的。
此问题的关键点,必须是所谓的销售行为是以从事融资为目的,才会被认定为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活动,如果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,帮助寄卖仅仅只是普通的民事委托,则极有可能是正常的寄存式委托销售行为。
这种被指控的模式,多见于收藏品售卖行业,包括纪念币收藏,字画类收藏,还比如具有收藏升值价值的茶叶、钱币等行业。
比如笔者曾办理的一个案件,被告公司从事某种高山茶销售,该公司的业务人员等销售团队在街道、路口等公共场所,向不特定的投资者散发宣传单和广告资料、举行各种旅游、聚会宣传推介活动,推销其产品。如果仅仅是如此,即便其宣传中有一定的功效夸大成分,也只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推销行为,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也不构成诈骗。
但是,如果在出售商品过程中,商家还向消费者承诺,可以将相关的商品放在公司寄存代售,并且承诺相关的收益比如,一千块钱一斤的高山茶,承诺在3年后,可以1600块的价格卖出,那承诺的每年收益就是20%,这种承诺就可能被视作一种保本付息承诺。
让大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就不是为了消费,而是为了增值和投资,如果商家还为这种投资承诺了保本付息,那就连投资行为都不是了,是一种纯粹的存款行为,那相关被告公司,所谓的销售商品行为,其实就是一种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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